華僑申請回國定居辦理程序
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關于印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華僑申請回國定居的辦理程序為:
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華僑回國定居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所提交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并受理申請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公安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征詢函后,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回復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受理申請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意見后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批。
華僑回國定居申請數量較多的省、自治區,可以由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審批華僑回國定居申請。
省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報送的申請材料后,可以請同級公安機關協助核查華僑出入境記錄信息和出入境證件簽發信息及其他情況。省級或者市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的核查函后,于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并書面回復同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
省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收到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批。批準華僑回國定居的,應當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不予批準的,除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公安機關協助核查的時間,不計入十五個工作日內。